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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0********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广东省潮州市**区**村**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口罩图片、质量认证书,虚构 “可以弄到口罩”和“可以从湖北雨田防护公司弄到口罩卖”等事实,隐瞒“已经没有途径买到口罩”的真相,至被害人邹某某先打款后发货,并使用假快递单欺骗邹某某已经发货,骗取口罩款611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8月3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到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赤凤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邹某某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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