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2月2日以来,被告人曹某甲在无存货且无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网络平台购买相关口罩图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口罩买卖交流群发布有大量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微信好友“skye**”(被害人李某某)、“拉*”(被害人王某某)看到相关信息后,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购买口罩定金2000元、3000元,共计5000元。曹某甲收到定金后,没有积极购买口罩,在被害人催促发货时无货可发,便将被害人微信立即删除。骗取的钱款均用于日常开销和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曹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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