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90********,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坊镇,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曹某某为骗取浏阳市**钢材经营部(下文称“**经营部”)的货款,效仿其福建老家惯用的“送货单掉包”诈骗方法,在向**经营部销售钢材业务时,事先准备好临摹经营部收货人员签名的送货单,并在该送货单内虚增送货次数,尔后趁该经营部业务人员不备,偷偷用其调换对方已签收的真实送货单,并以此结算货款。被告人曹某某用该掉包的方法共虚增钢材3车,骗得62802余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说明、到案经过、记账单、通话统计、详单、货车卡口信息、送货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②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凌某某、熊某某、肖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证言;③被害人代表陈某某陈述;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⑥辨认笔录;⑦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磊
代理检察员:陈炜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6册,光盘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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