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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2019年4月26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张春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李某甲(已经逮捕)系同学关系。

    2015 年7 月22 日,李某甲到肇东市南**道街**小区**有限公司与当时业务员陈某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金每日350 元,押金3000 元,将吴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黑MU *****白色本田雅阁桥车租走。

     2015 年12 月4 日,被告人李某甲和曹某某合谋后来到肇东市**道街北**中介,以该本田雅阁轿车做抵押,谎称车主吴某某是曹某某妻子,****中介的于某某信以为真,于某某与曹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在于某某手中骗走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所得赃款被李某甲、曹某某二人分掉后挥霍。

     被告人李某甲与曹某某合谋后,曹某某化假名为曹某乙,伪造户名是曹某乙的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发放及流转登记台帐,曹某某使用假名曹某乙,于2014 年10 月19 日,李某甲找吕某某相约在肇东市**乡政府李某乙的办公室见面。吕某某在**乡政府与李某甲见面后,李某甲找来曹某某,谎称叫曹某乙并且有土地,并且将曹某乙的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发放及流转登记台帐抵押给吕某某,曹某某使用假名曹某乙与吕某某签订转让协议,骗取吕某某人民币50000 元。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2019年4月1日在富锦市紫晗葶商务会馆将被告人曹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转让租赁协议、承包土地资源使用证发放及流转登记台账、证明、收条、机动车电子档案、八撮村委会证明、买卖车协议书、借款抵押质押协议、肇东市远翔汽车租赁合同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杜东海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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