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谎称介绍一女孩给被害人吴某某做女朋友,并为此虚构了一名女子,曹某某以另一微信号冒充该“女子”的父亲,并要求吴某某跟着曹某某做钢结构生意。此后,曹某某多次以其虚构的钢结构项目需要购买设备、原材料等名义,要求吴某某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投资。截止到12月15日,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85230元,所骗钱款均被曹某某挥霍。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进贤西收费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汪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2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进贤县公安局随案移交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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