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安乡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向朋友徐某某谎称自己有便宜的车出售,要徐联系人来买车,徐遂找来老乡即被害人陈某某,后于同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北门附近骗得陈某某购车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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