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小学教师,户籍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小学老师期间,因欠赌债无力偿还,以家有急事、生意周转等理由,骗取所教班级学生家长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许某某人民币1万元、孙某某人民币1万元、郑某某人民币1万元、王某丙人民币0.7万元、余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乙人民币1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债务等。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某某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2、被害人许某某、王某丙、余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曹某某骗取其借款的经过及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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