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冒充领导秘书,虚构领导看病需要医疗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600元。
2.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冒充领导秘书,虚构领导看病需要医疗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600元。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冒充领导秘书,虚构领导看病需要医疗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6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某共实施诈骗三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800元。现赃款已缴回。
经侦查,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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