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司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广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其租住的单元楼下,谎称其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人,并通过向被害人出示其伪造的房产证照片,取得被害人姜某某的信任,以租房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人民币7,700元。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房屋租赁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解书等;
2. 证人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房产证照片,骗取他人租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附:
1、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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