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曹**,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新野县棉麻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5时11分许,在新野县西环路健康路口北200米道路处,徐**被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认定,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在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王*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0余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徐**长子、被告人曹**隐瞒对方已支付医药费的事实,以对方无能力为由进行医保报销,共报销22394元。案发后,被告人曹**已退还所骗取医保金22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资金223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