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路**小区**号,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微信群中得知被害人崔某某欲购买扣件的信息后,虚构自己能够提供货源的事实,骗取崔某某定金1000元,货款131540元。2020年10月10日,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培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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