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4年1月至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村电工院,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通过自己能以便宜价格买到西溪诚园的房子,并以西溪诚园11号楼2单元702室购房款为名共计收取被害人魏某某现金共计43万元。后魏某某及其家人多次联系曹某某,曹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既未交房,也未退款。
2、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村电工院等地,向被害人唐某乙及其父唐某甲谎称通过自己能以便宜买到西溪诚园的房子,并以西溪诚园7号楼1单元2002室购房款、车位款为名陆续收取唐某乙、唐某甲款项共计40.02万元。
2015年年底,曹某某口头告知唐某乙无法办理购买西溪诚园7号楼1单元2002室一事,更换为该单元1702室,后曹某某将从1702室业主梁某某处取得的房门钥匙等物品交给唐某乙,告知其已可办理装修事宜。
2016年4月,唐某乙家人在西溪诚园小区物业给1702室办装修手续时发现该房登记的业主为梁某某,询问曹某某原因,曹某某以办理过户需交纳过户费为名收取唐某甲2万元现金。
2017年5月,曹某某再次以过户费为名收取唐某甲2.5万元现金,并以办理过户需要为由收回之前提供给唐某乙的购房协议、收据。后唐某甲及其家人多次联系曹某某,曹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既未交房,也未退款,购房协议、收据也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某乙、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甲、徐某某、冯某某、侯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协议,收据,通知,承诺书,协议补办证明,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被处置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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