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县**村第**村民小组。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唐某某”(身份不明)、谭某甲(另案处理)通过使用微信号wangzhe2003****、Bin000****、LGD76516****等进入“**家长群”,冒充山东省寿光市**中学老师发布虚假补课信息,以缴纳补课资料费名义骗得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14人合计人民币272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谭某乙(另案处理)通过使用微信号wmm20****、Bin000****等进入“**班家长群”,冒充本市海陵区**实验学校老师,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9人合计人民币1710元。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犯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提取的被告人曹某某手机微信账号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亚峰
检察官助理:刘蓉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电话1767418****)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