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号**单元**室,住湖北省孝感市**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9 月7 日,被告人曹某某以投资市政工程“老澴河改造”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0 万元。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电子物证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证明、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对账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曹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投资市政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5月7日
附: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2册,补充卷2册,光盘5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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