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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为湖南省**镇**新村**组会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案发时,被告人曹某甲为长沙县**镇**村**组会计,2018年9月,长沙县黄花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决定对修建思源路造成生活用水和稻田用水困难的户头进行补助。曹某甲向征收办申报**组未被拆迁而生活用水、稻田用水受到影响的农户名单,2019年1月,曹某甲利用该工作便利,将已经拆迁未受到影响的其妻子粟某某、儿子曹某乙、女儿曹某丙统计至生活用水受影响名单,虚增儿子曹某乙3.45亩稻田用水受影响,将上述名单与实际受影响名单统计造表,通过组、村签字盖章交给**重点办,这笔资金由重点办转账至**村的账户,由村上再转账至各户头账上。被告人曹某甲因此骗得政府水井补偿款10800元,稻田补偿款3105元。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曹某甲退还10800元至长沙县黄花片区拆迁安置工作协调指挥部账户。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相关表格、收据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职务侵占罪

案发时,被告人曹某甲担任长沙县**镇**村**组会计,负责本组的账目等事务。2016年7月20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思源路、小康南路、盛祥路项目涉及到长沙县**镇**村**组征地拆迁。2018年2月23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空港城北片区项目也涉及到**组征地拆迁。上述土地补偿款由拆迁指挥部支付至黄龙新村账户,由于组账村管,黄龙新村根据**组提供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名单及账户(黄龙新村未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核)进行发放。在分配前,**组召开了户主大会,2017年11月29日讨论通过了具体的分配方案。2018年6月依据分配方案对到账的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19300元。2019年1月对到账的第二次土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人均分配金额为50460元。2016年10月,被告人曹某甲伯父该组村民曹某丁(无后人,由曹某甲赡养)死亡。在第二次统计造表分配时,被告人曹某甲利用其作为组会计对土地补偿款统计造表的职务便利,将根据分配方案没有分配资格(分配方案中规定本组村民死亡后,只参加当年组集体资金到账分配至当年农历12月31日止)的曹某丁造表予以分配,共侵占村集体资产共计69760元。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某甲已退还69760元至**村**组。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分配方案、收据等书证;2.证人曹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利用其担任村民小组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将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迷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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