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小区**农贸市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2009年12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璧山县(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8 日,被害人罗某某因车辆涉嫌非法运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执法大队扣留,四处找人托关系想将车取出来,其通过朋友欧某某的介绍与以“曹某乙”身份自称的被告人曹某甲取得联系,曹某甲谎称其原在铜梁区交警队工作,现调至重庆大学城曾家交警队,其父亲在铜梁区委工作,有关系能把车取出来。取得罗某某信任后,曹某甲以取车需要花钱疏通关系为由,骗取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6000元和1000元(币种下同)。
2018年,被告人曹某甲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洗浴中心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后曹某甲多次光顾该洗浴中心照顾王某某生意,随后两人开始交往为男女朋友(当时曹某甲已婚),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曹某甲向王某某谎称其能购买“唐**”公司的内部股份,从而获取高额回报,骗取王某某陆续向其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转账共计400000元,期间,曹某甲以购买的股份分红和卖出股票的名义转给王某某共计12639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欧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共计2806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德瑜
检察官助理:刘富强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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