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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楼**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和吸毒人员臧某某共交易过两次毒品。2019年9月23日下午,吸毒人员臧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某某说要购买100元的毒品,让曹某某从购买的毒品中剥掉一部分作为帮忙费用,并约定好在本市莲湖区**街东口见面,见面后臧某某给曹某某1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曹某某将毒品在**街东口交给臧某某。同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打电话问臧某某是否要毒品,臧某某说要100元的毒品,并约定在本市莲湖区**街东口见面,见面后臧某某给曹某某100元现金,曹某某将毒品在**街东口交给臧某某,两人交易完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臧某某手中提取到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从臧某某处提取到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9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提取、扣押、称量、指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跃龙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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