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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2013年2月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19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9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本市江岸区**村**号**楼一出租屋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5颗毒品疑似物“麻果”和1袋毒品疑似物“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2.33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表、前科信息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微信支付截图、现场尿液检验结果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

2. 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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