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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5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7时许,购毒人员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邱某某(已判决)联系买卖毒品,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款人民币160元给邱某某,后邱某某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交给被告人曹某某让其将上述毒品交给杨某某。曹某某在明知交付的物品系毒品且邱某某已收取毒资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毒品带至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进修校旁交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曹某某和杨某某当场抓获,并从杨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3克)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11克)。

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同案犯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72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抓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24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熠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毒品已被全部送检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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