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苑**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路与**路交叉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被梁某某、朱某某、张某甲吸食。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苑小区**门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乙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被张某乙吸食。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张某乙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并约定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内交易。被告人曹某某携带毒品去往约定交易地点准备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净重1.23克。
2020年3月17日,被扣押毒品经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
2.人口信息(户籍)、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通话记录;
3.证人张某乙、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5.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搜查、称重、辨认笔录;
7.讯问、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