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9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多次将交易的毒品放置在本市海珠区东胜新街附近楼梯间处,以人货分离方式向他人贩卖毒品:
一、2019年12月4日21时许,曹某某以人民币300元向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贩卖3包冰毒(共净重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将毒品放在本市海珠区东胜新街西十巷1号二楼楼梯间处。王某某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刘某某,发送现场图片指引刘某某自行取毒品。
二、2019年12月5日16时许,曹某某以人民币300元向王某某贩卖2包冰毒(共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粒摇头丸(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将毒品放在本市海珠区东胜新街西十巷1号一楼楼梯口处,王某某以相同方式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刘某某。
三、2019年12月6日15时许,曹某某以人民币300元向王某某贩卖2包冰毒(共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粒摇头丸(净重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将毒品放在本市海珠区东胜新街西十巷1号一楼楼梯口处,王某某以相同方式将上述毒品转卖给刘某某。
四、2019年12月8日23时许,曹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元向柯某某贩卖2包冰毒、1包摇头丸,将毒品放在本市海珠区东胜新街西十一巷2号一楼楼梯口处,发送现场图片指引柯某某自行取毒品。
2019年12月10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2包冰毒(共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摇头丸(净重0.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3册5卷,光盘17张。
3.扣押4包冰毒、2包摇头丸、4部手机、1张身份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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