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1********,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从云南省镇康县上线处购进冰毒。2019年8月6日曹某某在三河市高楼镇圆通快递处收取第一个藏匿冰毒的包裹时被侦查机关抓获,2019年8月8日侦查机关在三河市李旗庄镇申通快递处查获曹某某第二个藏匿冰毒的包裹。经鉴定称量,两个快递包裹内藏匿的冰毒共计104.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提取、称量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玖张。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