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幢**室,住杭州市江干区**路**号**社区**单元**室。因敲诈勒索于1995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5月被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04年2月被行政拘留三天,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06年5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09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8年3月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市江干区采荷中学公交站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35克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给沈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 1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沈某某处起获的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曹某某处的人民币1 100元依法予以扣押。民警对被告人曹某某位于本市江干区**路**社区**幢**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在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7.25克,麻古1.73克(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沈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称量、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20.3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琴芳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侦查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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