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组,住大冶市**街办**小区**号**室。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1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9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20年6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曹某甲为了赚取吸毒资金,先后两次分别向吸毒人员曹某乙、龚某某两人销售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 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从曹某丙(另案处理)手中购买500元毒品“麻古”2粒、“冰毒”1小管,后在大冶市**街办**社区**小区门口,向曹某乙销售毒品“麻古”1粒半、“冰毒1小管,曹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曹某甲支付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19日晚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从曹某丙手中购买500元毒品“麻古”3粒、“冰毒”1小管,后在大冶市**街办**社区**小区门楼处向龚某某销售毒品“麻古”2粒、“冰毒”1小管,龚某某通过曹某乙微信向被告人曹某某支付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盘查移交登记表、微信转账截频、微信流水明细、通话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乙、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施福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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