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郴州市苏仙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现住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区**镇**村**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13日上午7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曹某某购买毒品,曹某某同意后驾驶其红色男式摩托车到**街道**村**路口旁与黄某某碰面后,将随身携带的一小包200元“冰毒”交给黄某某后,两人离开现场,黄某某回到家中后用微信向曹某某转账毒资200元。
2、2019年7月22日晚上,吸毒人员何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曹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而后曹某某将250元毒品送至资兴市**院大楼门前,在大楼门前的马路边上与何某某完成交易,何某某收到毒品后表示先欠毒资250元,曹某某便离开了。
3、2019年8月4日晚10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向其购买200元毒品,而后曹某某在资兴市**院大楼何某某的浴室中将200元毒品“冰毒”交给何某某后离开。何某某于2019年8月6日23时许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连同7月22日所欠毒资250元,一共转账毒资450元给曹某某。
另查明:2019年8月15日17时许,资兴市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曹某某时,从其裤袋内的钱包中检查出9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和3粒疑似“麻古”红色药丸,其中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重3.37克,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重0.27克。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指认、提取、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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