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捕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街**号,现住贞丰县**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6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利益,在贞丰县城内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贞丰县人民医院附近将欲贩卖毒品的曹某某抓获,查获毒品嫌疑物1包,并查获已贩卖给王某某的毒品嫌疑物1包,经称量,共净重1.59克,经取样送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多人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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