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上午,吸毒人员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曹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二人约好在邵东县**饭店见面,后申某某驾车和谭某某到**饭店前面,被告人曹某某到申某某车上卖给谭某某和申某某一小包重约0.3克的海洛因,获得赃款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邵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短信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谭某某、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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