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新丰县城内多次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给吸毒人员丘某某、吴某某等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19年12月30日
附:侦查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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