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6********,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原任沅江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治保**,住沅江市**村花园**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19年4月9日被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沅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沅江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治保**期间,利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拆迁安置款共计3044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向沅江市**局**事务所等相关部门报告称沅江市**社区拆迁户罗某甲不肯配合拆迁工作,需要追加拆迁款。相关部门未经核实即以追加补偿为由,许可曹某某伪造以罗某甲的妻子肖某某拥有房屋并予以拆除的方式套取拆迁款99517元,被曹某某予以侵吞。
2、被告人曹某某花费46000元为沅江市**社区**组居民杨某某建设过渡房居住,并在社区报销25000元。2016年4月29日,曹某某以个人名义将杨某某过渡房与沅江市**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80393元,其中曹某某侵吞公款59393元。
3、周某某等人在承建沅江市**安置小区时临时搭建了移动板房,项目基本完工后该板房被废弃。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以个人名义将周某某板房与沅江市**事务所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61830元,被曹某某予以侵吞。
4、2017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沅江市**社区**组居民陈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母子房屋已经拆除、补偿款已经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向拆迁事务所反映陈某某母子按照拆迁补偿新政策增补的补偿款未到位,使用2015年申报资料重复申报拆迁款83688元,被曹某某予以侵吞。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沅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
及相关书证;
2.证人肖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沅江市**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治保**期间,利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管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盛熠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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