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于2014年5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30日裁定假释,于2016年10月10日假释期满。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纠集金某某、沈某甲、张某某(另处)等人出资入股位于柬埔寨**的**赌场,为非法获取“成头”和“码粮”,于2018年9月4日、9月25日、10月23日先后三次分别组织本地参赌人员林某某、毕某某、时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等累计十余人赴**赌场赌博。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大厦**楼开设的**建筑装饰公司内,组织顾某某、叶某某、陶某某等十余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指使郑某某(另处)为参赌人员进行赌资结算,并以每人每场抽取1000元的方式参赌人员处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出入境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时某某、沈某乙、包某某、翁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张某甲、蒋某某、范某某、张某丙、叶某某、宋某某、陶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员金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沈某甲、沈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电子数据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以及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获利2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其全部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乙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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