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74号
被告人曹某某(自报),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在本区沙头街小平村大街49号芙蓉兴盛士多店内,以每周三期的频率接受他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截止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共接受网友“天亮比较早”、“我不后悔”、“志军”等21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共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在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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