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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号,现住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12月18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严某某、鲁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孝感市孝南区南大经济开发区“春晓翠苑”小区4栋21楼一住宅内,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向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等十余人,采取打麻将、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抽头、“放码”获利。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在该赌场内直接或者通过鲁某某经手放码给张某甲、袁某某等参赌人员,从中获利3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路**中心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人口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涉案棋牌室的照片,证人张某乙的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同案犯严某某、鲁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鲁某某、张某甲、向某某、佘某某、刘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程某某、袁某某、张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严某某、鲁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孝感市孝昌县**乡**村,联系电话1387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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