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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44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 1983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03******,户籍地址:湖南省株洲县**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17年1月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4日,被告人曹某某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为C03******)经罗湖口岸无申报通道入境。罗湖海关当值关员经过人工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内发现16瓶不同品牌止咳水(均为120ml/瓶)。经司法鉴定确认,上述16瓶液态物品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2017年1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曹某某到罗湖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止咳水等;2.书证:罗湖海关检查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查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7年74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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