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15年5月11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12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出租车行驶至本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99号园区,因疏忽大意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致周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嗣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监控录像证实,2019年12月21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出租车行驶至本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99号园区内时,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的过程。
2.GPS车辆监控系统轨迹回放显示图证实,涉案的沪******出租车的行驶轨迹及车速等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门急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某体表损伤符合机械性损伤特点,死因符合颅脑损伤。
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出租汽车营运证及劳务协议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持有C1的驾驶证及涉案沪******小型轿车系上海**有限公司的出租车,曹某某为该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的情况。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检验科检验报告单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未饮酒、未吸毒等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经过。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赌博劣迹情况。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曹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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