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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8时5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东北侧的垃圾转运站院内,驾驶机械车(铲车)转运垃圾的作业中,因疏忽大意其驾驶的机械车将正下车作业的垃圾车司机靳某某碾压致死。被告人曹某某的同事某某某拨打120(120转报案),被告人曹某某在现场未离开,随后被赶来的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谷某某、某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某在工作区域作业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滕菲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保证人刘某乙,联系电话 18710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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