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室,工作单位广饶县**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广饶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航吊失误将同事江某某挤压致死。经鉴定,江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致头颈部损伤及颈外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室。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4.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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