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永斌,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向广东的“光哥”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香烟欲在昆明销售牟利。2019年1月3日该批假烟到达昆明市呈贡区昆洛路捷安平达货运部,被告人曹某某安排范某某(另处)去接送货物,准备把该批假冒伪劣香烟分销获利。2019年1月3日中午,经范某某委托,由货运部雇请朱某某驾车转运该批货物,途中被民警查获。当日16时许,在民警安排下,朱某某驾车载货到达范某某指定的交货地点昆明市官渡区亿都国际酒店门口附近,后公安人员在交货地点附近抓获欲逃离的范某某。经清点,公安机关查获的该批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有30箱共计2999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2999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紫云香烟。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2999条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紫云香烟价值299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丹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