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6198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昵称为“小洪洪--瘦身工作室”,微信号wth0429521)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讯问,其在被告人程某某(微信号为bs93649****,已起诉)处购买并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经对程某某进行讯问,其在曹某某处购买了一部分“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 并销售,还从其他人处购买并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经调查,2018年7月以来,曹某某共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1、2号密码膳食植物纤维压片糖果”、“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其中销售“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40个疗程(每疗程10套)、销售“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148.5个疗程(每疗程10套)、销售“1、2号密码膳食植物纤维压片糖果”13疗程(每疗程10套)共销售42440元。获利7000元左右。
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检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经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鉴定:轻姿越妍植物压片糖果(红色、黑色磨砂面)、魔之豺植物压片糖果、燃密码(1号、2号)膳食植物纤维压片糖果,均检出西布曲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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