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获得两支疑似枪支,并将其存放于其位于仁寿县**镇**村**组的家中。2020年8月28日,仁寿县公安局民警在曹某某家中将2支疑似枪支查获,另现场查获射钉弹、铁砂子、黑火药、钢珠若干。经鉴定,在曹某某家中查获的2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在送检状态下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仁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5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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