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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在未经卢某某许可的情况下持事先准备的西瓜刀强行进入本市白云区**镇**村**巷**号**房卢某某的住所内,并将住所内的卧室门、陶瓷碗等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西瓜刀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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