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嘉善县**镇**幢**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感情纠纷,在未经被害人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踹门闯入被害人高某某位于嘉善县**街道**新区**号底楼东南间的租房内,随后通过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高某某,期间曹某某将高某某的项链扯断,并将高某某的VIVO手机夺走丢弃。经鉴定,高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丢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91.87元。
2020年8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未经被害人高某某允许的情况下,再次踹门闯入上述租房内,将高某某的病历本和药品拿走后丢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高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他人居住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戴晓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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