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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嘉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1100元/只的价格向王某某(已判刑)非法出售红腹锦鸡6只,并通过济宁市梁山县至烟台市的客车托运至王某某处。经鉴定,其中1只红腹锦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嘉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祥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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