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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0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居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曲靖市森林公安局和罗平县森林公安局联合对罗平县城区中草药店进行清查,在对罗平县罗雄街道办**街*号被告人曹**开的罗平县曹氏福寿中草药店清查时,发现该中草药店内有出售的疑似红螺疣源死体86个,经称量共计242克,被告人曹**称疑似红螺疣源死体系三十多年前在大理购买。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红螺疣源为红螺疣源,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曹*1等的证言;3、被告人曹**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称量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非法出售红螺疣源制品,经鉴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价值150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曹**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卷宗两册、卷外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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