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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从一个云南人处购买火药枪一把,存放于家中。2014年3月,曹某某在云南省巧家县一家店子内,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盒底火,一根钢管,在自己家里非法进行改装。2020年3月17日12时许,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派出所民警在**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两把。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把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鲁  霞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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