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以打猎和防贼为由,采用收集的钢管、自制木质枪托、烂剪刀等材料在自己家中使用锤子、弯刀等工具加工自制火药枪三支,后江油市公安局民警对其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家中一楼堂屋左侧楼梯口处存放有火药枪三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一支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外两支火药枪不具备鉴定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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