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72********,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文盲,农民,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为了种植香蕉,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带领家人携带镰刀,擅自进入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老羊冲”林地范围内,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砍伐。2016年6月,被告人曹某某在被毁林地内种植了香蕉。经鉴定,鉴定地块范围内现状是香蕉地,因种植香蕉,原有森林植被已被严重破坏,认定为林地,林地面积1.82公顷(27.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
检察官助理:王玺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8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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