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 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路办事处****小区*号,现住东莞市**区******栋*房。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胡某某(情况不详)通过微信群、线下宣传等方式,以“博鑫投资理财平台”的名义吸收他人的存款,宣传每投资10000元,每天可返还300元,直至返还20000元为止。曹某某共吸收了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高某某、陈某甲、汪某某、华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石某某、解某某、刘某某、陈某乙、文某某等17人的投资款1569500元。曹某某将所有的投资款都交给胡某某,胡某某再将返还款交给曹某某,由曹某某分发给每位投资人。2019年8月16日9时许,因李某乙经常带着一些老人到银行开卡,引起银行工作人员警觉并报警。李某乙称是曹某某告知其“承善集团”会放款,带老人到银行开卡领取放款,公安民警到本市**区******栋*房将曹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笔记本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涉案物品核定表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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