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68********,汉族,本科毕业,非中共党员,中国人民银行巩义市支行退休职工,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小**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6月22日被郑州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7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5号院 1号楼1层,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己公司下游企业扩大经营为幌子,高息为诱惑吸引社会人员来公司投资,承诺月息高达2%。在郑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下游企业发展为由,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曹某某作为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参与介绍客户来公司投资。经统计,截止目前证据显示被告人曹某某共吸客户6人,实际吸收资金人民币324.7万元,公司已兑付客户资金人民币23.5825万元,未兑付客户资金人民币301.1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银行转账明细、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等客户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某某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白某某与曹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年某某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代理检察员:李明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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