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舒城县**乡**村**组)。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曹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曹某甲。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因怀疑曹某甲非其亲生,驱车将张某某带至舒城县**镇**村村外某处进行质问,并扇打张某某面部。后张某某趁曹某某不备,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其母亲将曹某甲带离其位于舒城县**镇**村的住处。当日23时许,曹某某又强行将张某某带回其住处,将住处所有入户门关闭,以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要求张某某电话联系其母亲将曹某甲送回住处,以至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张某某父亲获悉后,报警至舒城县公安局。次日0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曹某某多次通过持刀,释放液化气罐内液化气、扬言点燃液化气等方式威胁、阻碍民警解救张某某,要求民警找到张某某母亲及曹某甲,并要求将曹某甲交由自己的父母。其间,张某某被逼以割腕的方式自残,曹某某仍控制其人身自由。直至8时许,曹某某被处警民警强行制服后,张某某才被解救。经鉴定,张某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液化气罐等物证(照片);
2.出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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