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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2009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为逼迫被害人赖某某还债,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一姓彭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信丰县嘉定镇“金信丰大酒店”507房内对赖某某实施殴打,彭姓男子用被子蒙住赖某某的头部,曹某某则用铁锤击打赖某某,造成赖某某身上、手上、脚上多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同被害人赖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信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熊亮

2014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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